2009年10月29日 星期四

失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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逕行舉發
自用小客車(紫,OPEL)
10月9日15時27分
國道三號241.6公里南向

違規事實:
速限110公里,經雷達測定行速為131公里,超速21公里

處新台幣3500元

罰單它又來找我了,三年累計達16400元 @@
這次還是被國道警察親自抓到,唉,我眼睛是沒有打開嗎?怎麼迷有看到捏???

3 則留言:

布魯斯 蔡 提到...

開那麼快但看起來很穩,不錯!

匿名 提到...

"紫" 是這整篇的關鍵字嗎? 哈~~

駕駛人 提到...

To:布魯斯
一定要的呀!限量特仕車捏。但是魔高一仗的是雷達測速槍,以前好像有聽人說過看到警車才減速為時已晚,更何況我根本沒看到,哈

To:匿名
這麼明顯嗎?ㄏㄏ